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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19471号“鸿蒙 H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40第60919471号“鸿蒙 HL”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271号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鸿联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鸿联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0919471号“鸿蒙 H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 HL”指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硫化处理(修理)”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02822号“鸿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信息;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66104号“HUAWEI HARMONY”、第39568657号、第47634927号“HARMONYO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翻新;建筑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85024号“华为鸿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轮胎翻新;造船”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19471号“鸿蒙 H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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