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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92639号“NEX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21第62292639号“NEXM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509号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正负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正负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292639号“NEX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ME”指定使用于第9类“虚拟现实眼镜;立体视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13720A号“NEX”、第34756759号“NEX M”、在先申请的第56764534号“NEX”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智能手机用保护套;手机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92639号“NEX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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