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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31014号“喜菲亚XIFEI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15第62031014号“喜菲亚XIFEIY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863号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焱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焱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031014号“喜菲亚XIF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菲亚XIFEI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多层胶合木料;木制饰面薄板;非金属大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第29794121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9类“木衬条;非金属通风管道;混凝土建筑构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等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且文字构成亦存在一定差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31014号“喜菲亚XIFEI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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