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362906号“THINKPE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6:02第61362906号“THINKPE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933号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锐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广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锐敏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1362906号“THINKP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PE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宠物排泄用盒;宠物排泄用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57106号“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钢化玻璃;鸟笼;室内水族池;捕虫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62906号“THINKP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