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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57147号“酒祖青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5:36第62857147号“酒祖青花”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294号
异议人一: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百年中汾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恒诺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辽宁青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百年中汾酒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2857147号“酒祖青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祖青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烈酒;高粱酒;烈性干酒;烧酒(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白酒”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901号、第14394366号“青花”商标,第37087777号“青花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酒祖青花”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青花”,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3836号“青花汾酒”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烧酒;苹果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青花”,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57147号“酒祖青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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