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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56133号“木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5:42第63556133号“木林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78号
异议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诚意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崇发
异议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崇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556133号“木林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林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袜;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1108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异议人提供的各地专卖店照片、引证商标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56133号“木林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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