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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36385号“青绿之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5:22第64636385号“青绿之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28号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亿品一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亿品一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4636385号“青绿之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绿之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凉席”。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的作品名称在先权益,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只此青绿》作品名称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损害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只此青绿”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只此青绿”作为其商标于“皮凉席”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被异议商标与“只此青绿”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36385号“青绿之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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