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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89471号“TEVA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23第64289471号“TEVA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57号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圣祥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圣祥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89471号“TEV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VAC”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无线电广告”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5681号“TEV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89471号“TEVA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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