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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00490号“MIELE 美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29第62300490号“MIELE 美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02号
异议人:美诺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美诺电器售后服务(深圳)中心
异议人美诺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诺电器售后服务(深圳)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2300490号“MIELE 美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ELE 美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滚筒(机器部件);上电池底机;蜂窝煤机;搅炼机;制针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8427号“MIELE”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121030号“美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商业及家洗衣机;洗衣机;附有脱水机的洗衣机;带消毒功能的洗衣机”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上述引证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引证的英文商标、中文商标进行组合并申请注册,此种情形难谓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能说明其商标设计来源。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300490号“MIELE 美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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