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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14533号“曼联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17第64214533号“曼联人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917号
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鹏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鹏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214533号“曼联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联人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18352号“曼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6类“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曼联人”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曼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所属的曼彻斯特联合足球俱乐部球队系英国足球超级联赛中一支历史悠久的球队,并在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的对足球运动有一般了解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球队的中文名称多被简称为“曼联队”。被异议商标“曼联人及图”与异议人球队中文名称均包含“曼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来源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在关联,从而造成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商品化权,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14533号“曼联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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