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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32780号“CATCO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07第64232780号“CATCOR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12号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英尼格玛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32780号“CATCO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TCOR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远程数据备份;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036号“CAT”、第33576787号“CAT LET'S DO THE WORK.”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石油勘探;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文字“CAT”,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CAT”、“CAT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32780号“CATCO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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