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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999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02第63299901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33号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省美术家协会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省美术家协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2999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套头衫;衬衫;短袖衬衫;外衣;鞋(脚上的穿着物);浴室凉鞋”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9929号“图形”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76890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游泳裤;游泳帽;雨衣;手套;鞋;靴;帽;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图形”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9990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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