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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22096号“FUKAW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51第64622096号“FUKAW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33号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新锦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新锦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22096号“FUKAW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KAW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轮胎(运载工具用)”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424号“FUWA”商标、第7472885号“FUW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拖车(车辆);车辆拖车连接装置;汽车或货车零件;陆地车辆及陆地车辆拖车和半拖车的联接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机动车辆;陆地机动车辆;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轴”商品上的第1239424号“FUWA”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有一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22096号“FUKAW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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