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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74932号“稻花翁DAOHUAW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45第64374932号“稻花翁DAOHUAWE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123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凯奥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凯奥司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74932号“稻花翁DAOHUAW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花翁DAOHUAW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稻花香”、第3506324号“稻花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米酒;黄酒;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稻花香”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74932号“稻花翁DAOHUAW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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