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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64412号“五羊传奇WUYANGCHUANQ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38第62564412号“五羊传奇WUYANGCHUANQ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82号
异议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世先
异议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世先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564412号“五羊传奇WUYANGCHUAN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羊传奇WUYANGCHUANQ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运载工具用轮胎;民用无人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0577号“五羊”、第46687468号“WUYA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引擎罩;无人驾驶汽车;汽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的第1183209号“五羊”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有一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64412号“五羊传奇WUYANGCHUAN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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