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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29643号“陇人喜 酒 LR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30第63629643号“陇人喜 酒 LRX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1583号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庆阳市西峰区东湖酒厂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庆阳市西峰区东湖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29643号“陇人喜 酒 LR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陇人喜 酒 LR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84132号“泸州及图”、第4309661号“泸州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葡萄酒;含酒精液体;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手法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29643号“陇人喜 酒 LR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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