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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8522号“巧姑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24第64738522号“巧姑织”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18号
异议人:西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故城县鹏扬针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桥公司对被异议人故城县鹏扬针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738522号“巧姑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姑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刺绣品;服装扣;针;缝纫针;编织针;针织机针;纺织钢针;毛衣针”等。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ChiaoGoo”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在编织针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中文“巧姑”已形成对应关系,在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系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ChiaoGoo”商标的对应中文“巧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针;缝纫针;毛衣针”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编织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产生联系,故被异议人在“针;缝纫针;毛衣针”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刺绣品;服装扣”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编织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经在与上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对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8522号“巧姑织”商标在“针;缝纫针;毛衣针;编织针;针织机针;纺织钢针”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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