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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36818号“鑫西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3:11第64636818号“鑫西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166号
异议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夏明丽
异议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夏明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36818号“鑫西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西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冶金黏合剂;鞋用黏合剂;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0770号、第1740001号“西卡”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塑料;工业用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36818号“鑫西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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