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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77981号“XBOY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2:45第64177981号“XBOYX”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78号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盛华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卢盛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177981号“XBOY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XBOYX”,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26894号、第19672288号“BOY”、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第13875775号“BOY LONDO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BOY”,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7981号“XBOY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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