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677443号“罕山云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2:36第63677443号“罕山云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55号
异议人: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巴林右旗沃野家庭农牧场
异议人通辽罕山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巴林右旗沃野家庭农牧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677443号“罕山云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罕山云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蛋;牛奶;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种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3857号、第11849729号“罕山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鸡蛋;牛奶;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种子”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罕山云牧”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罕山”,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其“罕山及图”商标在“肉干、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77443号“罕山云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