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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69103号“毛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2:30第59969103号“毛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647号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丰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丰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59969103号“毛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毛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7629号“毛铺”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其“毛铺MAOPU”商标在“酒(饮料)”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均为“毛铺”,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69103号“毛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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