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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8255号“仚先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1:28第64028255号“仚先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482号
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莹莹
异议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莹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28255号“仚先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仚先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加热烹调器;电热砂锅;电饭煲;电磁炉;电茶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6518号“先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热水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瓶;电热壶;烤面包器;煤气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8255号“仚先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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