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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56513号“慕思良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1:35第63156513号“慕思良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97号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邦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3156513号“慕思良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良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第6947073号“慕思”、第9549331号“慕思·歌蒂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0类“家具”、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户外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件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56513号“慕思良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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