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508698号“莎蒽芭比霖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1:20第63508698号“莎蒽芭比霖悦”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820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义乌市淇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淇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508698号“莎蒽芭比霖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莎蒽芭比霖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7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滑雪板用踏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芭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08698号“莎蒽芭比霖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