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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67329号“MARCUS JORDAN GEOFFRE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52第63867329号“MARCUS JORDAN GEOFFRE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54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卫国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卫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67329号“MARCUS JORDAN GEOFFR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CUS JORDAN GEOFFR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衣服饰边;丝边;小饰物(非首饰、非钥匙圈、非钥匙链用);假发;人造盆景;缝纫用饰带;鸟羽毛(服装配件);尼龙搭扣;针线盒;竞赛者用号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5003号“MICHAEL JORDAN”、第7752571号“JORDAN及图”、第27285533号“AIR JORDA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衫;短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一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如“AIR JORYIN及图”“耐勾王NAIGOU KING及图”“侨益坍”等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十余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67329号“MARCUS JORDAN GEOFFRE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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