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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20073号“AIGOST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59第61820073号“AIGOSTA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464号
异议人:福州爱国者之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爱国者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汇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州爱国者之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爱国者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1820073号“AIGO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GOSTAR”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哈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87337号、第14076126号“AIGOSTAR及图”商标,第41802835号、第20130632号、第20131297号、第20131586号“AIGOSTAR”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家用豆浆机”、第8类“电熨斗”、第9类“光学灯”、第11类“灯”、第35类“广告”、第42类“技术研究”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20073号“AIGO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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