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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04347号“亚洲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9:39第63604347号“亚洲狮”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66号
异议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波
委托代理人:保下(黑龙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604347号“亚洲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洲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大麦啤酒;精酿啤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7087号“亚洲”、第750538号“亚洲”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碳酸饮料;果汁饮料;矿泉水(矿化水);蒸馏水;不含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04347号“亚洲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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