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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9555号“芯光珠江电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9:33第63259555号“芯光珠江电线”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70号
异议人: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鸿食元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鸿食元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59555号“芯光珠江电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光珠江电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圈;保险丝;电开关;电池开关(电);电线接线器(电)”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8470号“珠江”、第3595477号“珠江开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调压器;断路器;扼流线圈(阻抗);高低压开关板”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珠江”,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电线圈”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同行业者,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却在不同类别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如“芯光珠江电线”、“芯光南方珠江”、“芯光珠江电力”等,上述行为难谓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能说明其商标设计来源。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59555号“芯光珠江电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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