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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46177号“守柴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8:54第63546177号“守柴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474号
异议人: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维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守柴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46177号“守柴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守柴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395443号、第33379422号、第33379436号、第33390607号、第33388720号、第33397709号“守柴炉及图”商标,第46646206号、第46681064号、第13561428号“守柴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第20类“画框;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第21类“纸巾盒;牙签盒”、第24类“毡;寿衣”等、第29类“食用油脂;豆腐制品”、第30类“咖啡;冰淇淋”、第39类“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第42类“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守柴炉”商标,同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姓名为王娟的相关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扫描件、重庆守柴炉特许经营合同扫描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异议人企业信息截图、异议人所获荣誉情况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将“守柴炉”商标或商号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为广告目的散发产品”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46177号“守柴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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