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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81222号“BOO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8:48第62681222号“BOOK”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960号
异议人:博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凌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博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凌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81222号“BOO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OK”指定使用于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发动机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3101号“BOCK”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冷冻压缩机”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是其在华代理商之一,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人早于2018年即在相同商品上获准注册了与本案被异议商标文字近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的第25982602号“BOCK”商标,而异议人在华子公司博客压缩机(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其与被异议人之间的交易凭证显示的日期均在2021年之后,异议人在本案中亦未提供其在被异议人第25982602号“BOCK”商标申请日前与被异议人已存在代理或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据,因此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其商标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文字虽可译为“书籍”,但该文字并非其指定商品的原料,一般也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其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故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其注册使用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异议人称该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81222号“BOO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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