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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99950号“科巢塞塞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7:52第63599950号“科巢塞塞乐”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530号
异议人:汕头市贝杰斯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桦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景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贝杰斯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景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海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99950号“科巢塞塞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巢塞塞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宠物用玩具;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73651号“塞塞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99950号“科巢塞塞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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