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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82422号“云生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7:58第61682422号“云生雨”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597号
异议人:山东国砭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思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云生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国砭堂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云生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第61682422号“云生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生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396908号“云生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682422号“云生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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