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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66362号“OPT PNEUMATI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7:32第62566362号“OPT PNEUMATIC”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127号
异议人:圣辰自动化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圣辰气动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辰自动化技术(东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圣辰气动有限公司(原名称:乐清博世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566362号“OPT PNEUMAT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T PNEUMATI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增压机;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液压蓄能器(机器部件)”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77748号“OPT”商标、第44647033号“OP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66362号“OPT PNEUMAT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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