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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35322号“卓百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7:25第63135322号“卓百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140号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福惠佳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盛事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福惠佳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135322号“卓百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百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钱包(钱夹);皮制帽盒;背包;手提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8676号“百盛”、第23094107号“百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雨伞或阳伞的伞骨;仿皮革;裘皮;包;手提包;钱包(钱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百盛”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35322号“卓百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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