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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928472号“REMB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5:25第62928472号“REMBOM”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857号
异议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陆剑平
异议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2928472号“REMB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MBOM”,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9881号“ROBAM”、第11791963号、第19607561号“老板ROBA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煤气灶;烹调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928472号“REMB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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