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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12728号“STICK CA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3:51第64212728号“STICK CA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887号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十九号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特彼勒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十九号动漫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12728号“STICK CA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TICK CAT”,指定使用于第11类“浴室装置;咖啡豆烘烤机;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38298号、第21638298A号、第12399539号“CA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靴”、第11类的“手电筒;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冷却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STICK CAT”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CAT”,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12728号“STICK CA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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