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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23571号“杏藏诗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3:45第63223571号“杏藏诗酒”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7284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兴醉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兴醉丰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223571号“杏藏诗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杏藏诗酒”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1774号、第42493933号“杏”商标、第46566809号“杏藏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23571号“杏藏诗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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