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2765684号“THE DARK KNIGH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3:06第62765684号“THE DARK KNIGH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661号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李妮可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李妮可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2765684号“THE DARK KN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DARK KNIGH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87677号“THE DARK KNIGH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蝙蝠侠(THE DARK KNIGHT)》等系列电影在中国上映后获得了较高票房收入,“THE DARK KNIGHT”作为电影作品的名称和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被相关公众所了解,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知名的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该在先知名的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电影作品名称字母构成基本相同,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服务易被误认为得到了异议人的许可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不正当利用了异议人知名电影《蝙蝠侠(THE DARK KNIGHT)》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电影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异议人对电影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本案异议人请求认定其“THE DARK KNIGHT”商标为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65684号“THE DARK KNIGH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