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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55197号“江氏有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3:14第59255197号“江氏有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247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江氏木语整体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江氏木语整体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59255197号“江氏有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氏有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27809号“有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90817号“米家有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上有一定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55197号“江氏有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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