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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8645号“范麒FANQ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2:15第64028645号“范麒FANQ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83号
异议人: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佐御诗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范琦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佐御诗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28645号“范麒FAN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范麒FANQI”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贵金属制艺术品;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064645号、第51760472号“范琦FANC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景泰蓝工艺品;首饰盒;手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8645号“范麒FAN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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