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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03294号“雁舞永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2:09第63103294号“雁舞永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083号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03294号“雁舞永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雁舞永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64993号“永和豆浆 YONHO及图”、第20091177号“永和豆浆”、第42394386号“1985 小永和”、第57003003号“永和晨炊”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样品散发;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广告版面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730628号“永和 YUNG HO及图”商标的摹仿、抄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03294号“雁舞永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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