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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64093号“琥途HUT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2:03第63164093号“琥途HUT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37号
异议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喜铨
委托代理人:苏州貌美有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喜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164093号“琥途HU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琥途HUTU”指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卫生间用干手器;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199508号“途虎TUHU”、第30547646号“途虎王牌”、第37202366号“途虎纯洗”、第10136541号“途虎TUHU”、第25014326号“TUHU”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加热装置”、第37类“维修信息;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5201308号“淘虎车服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供暖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64093号“琥途HUT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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