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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01581号“沈记小当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1:56第63001581号“沈记小当家”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34号
异议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沈淞铭
共有人:沈钰姗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淞铭(原名称:沈淞铭;沈钰姗)、沈钰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01581号“沈记小当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沈记小当家”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甜食;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1008号、第1783484号“小当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及茶叶代用品;芥末;饮用冰;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小当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01581号“沈记小当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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