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3393346号“米嘀MI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1:49第53393346号“米嘀MID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130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合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汇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合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合纵(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53393346号“米嘀M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嘀MI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声音警报器;电铃按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344720号“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计步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字体设计及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域名权及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93346号“米嘀MI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