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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28923号“安慕思爱毕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1:03第64428923号“安慕思爱毕可”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475号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云鹏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云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428923号“安慕思爱毕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慕思爱毕可”指定使用于第30类“酵母;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80946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酵母;搅稠奶油制剂;食用小苏打”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28923号“安慕思爱毕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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