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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71119号“鑫创达斯巴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57第64371119号“鑫创达斯巴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898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斯巴鲁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庆阳鑫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斯巴鲁对被异议人庆阳鑫创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371119号“鑫创达斯巴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创达斯巴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26093号“斯巴鲁”、第151327号“SUBAR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车辆减震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的第3226093号“斯巴鲁”、第151327号“SUBARU”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引证商标或“SUBARU”所对应的中文“斯巴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71119号“鑫创达斯巴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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