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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90182号“迪巧舒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1:10第62190182号“迪巧舒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211号
异议人:代表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艳
异议人美国安士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2190182号“迪巧舒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迪巧舒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鱼肝油;中药材;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8454号、第27257883号“迪巧”、第1708530号、第27248756号“迪巧D-CAL”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迪巧”,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90182号“迪巧舒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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