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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55974号“姜博士视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51第60455974号“姜博士视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25号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刚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0455974号“姜博士视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姜博士视光”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助听器验配服务;配隐形眼镜;配眼镜”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博士”、第17081936号“博士”、第24783525号“博士”、第23692981号“博士眼视光中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健康咨询;配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55974号“姜博士视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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