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736354号“DELIP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41第63736354号“DELIPOW”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531号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德力普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3736354号“DELIP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LIPOW”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190号、第7096051号、第8607075号、第17711689号“得力 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足球台;积木(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游戏器具;玩具;棋;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登山套具;跳绳;游泳池(娱乐用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纸”商品上的“DEL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外文“DELI”,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36354号“DELIP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