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797182号“GAAQO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0:34第61797182号“GAAQO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64号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高雀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高雀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1797182号“GAAQ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AQO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23684号、第29088745号“COOCA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97182号“GAAQ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
